如果有準備要和外國人結婚的朋友,通常感到最困擾的,就是辦理結婚手續這部份了,不過各縣市政府的網站,都有列舉出,本國人與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時,該準備的文件。以下就是台北市政府所列出的項目:
1.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(外國人憑護照)、印章或簽名。
2.結婚書約正本。
3.與外國人士或在臺無戶籍國人結婚者,應附繳婚姻狀況證明,如已在國外結婚,則應附繳國外結婚證明(原文及中譯本應經駐外館處驗證)。
4.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登記時,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(相關證明文件如係在大陸地區製作,應依規定經海基會驗證)、入出境許可證(需有移民署加蓋「通過面談,請憑辦結婚登記」章戳)。
5.結婚者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,規格依請領(初、補、換)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6.換證規費每張50元。
但是光看以上的內容,辦理結婚登記似乎又很簡單,到底最麻煩的部份是什麼呢?
真正的重點是”單身證明”,許多人繞了一大圈最搞不定的就是這部份了,單身證明每個國家申請的標準不一,因此在這裡無法跟大家做詳細的申請流程說明,但網路上都可以查到,不少網友分享過,他們與另一伴申請單身證明的過程。但要注意的一點是,單身證明可能只有幾個月的有效期限,所以在翻譯和核准上,動作就要快一點了,以免證明過期,那所有的流程就要全部再跑一次。
關於單身證明這部份,外交部的網站也做了以下的說明:
依我國民法第985條規定「有配偶者不得重婚,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」,故國人與外國人在國內舉行民間儀式結婚後,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,須繳驗該外國人士之單身證明,以查驗其有無重婚情事,本部及駐外館處則依法規配合辦理相關驗證事宜。由於此項單身證明係屬在國外作成之文書,故在持回我國內使用時,依規定應先送經我駐外館處辦理驗證,始能具有我國內機關所能接受之公信力。
因此在拿到單身證明後,回國前還必須向我國在當地的駐外館驗證。再來送交辦理結婚登記前,須先將文件翻成中文,這部份翻譯社都會接這樣的case,不過若是願意自己動工,便可省下一筆費用。
以上是國人與外國人在台結婚的部份,雖然短短的幾段敘述,就可以解釋完所有步驟,但是實際上在跑所有流程時,可是要耗費相當多的時間,因此建議當婚禮日期確定後,這些瑣碎事先就可以先開始了(這可是比看婚紗選新祕還重要!)以免之後時間安排出現困難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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