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S公證時的畫面
來源:www.epochtimes.com
目前台灣已將婚姻改成登記制,表示只有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後,才算是有效的婚姻,不過法院為了方便民眾,還是持續提供公證結婚這項服務。
雖然公證結婚已經不具實質效力,但還是有些新人會選擇公證,原因大概有:
1 喜歡法院莊嚴的氣氛。有人認為法院掛保證,感覺有保障
2 因為父母當年就是公證結婚,簡單也很幸福,所以決定依循相同模式
3 可以省去相當多習俗,但依然可以感受結婚該有的儀式感
另外如果結婚對象是外國人,那公證可說是一個很好的選擇,比單純去戶政事務所登記,更多了一份儀式感,但也不用對方配合複雜的習俗。
如果有意前往公證的新人們,可以參考以下這幾點:
一、舉行結婚書面公證及儀式的日期及場次:
1、週一至週五之一般上班日:上午十時及下午二時各一場。
2、經排定之一部分例假日:上午十時、十一時各一場。
二、預約登記日期應在您選定結婚日子之前五個工作日(如結婚日為好日子,須更提早)以上,由一人攜帶資料前來填寫公証請求書辦理預約登記。
三、攜帶男女雙方及二位證人之國民身份證正本(並備影本附卷)及印章,結婚人及證人皆須年滿二十歲,並於結婚日親自到場。
四、結婚人若是外國人或華僑,除護照正本(並備影本附卷)外,應攜帶該外國或僑居地政府機關三個月內所出具之單身證明書,該單身證明書應經我外交部駐外單位驗證後,再送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覆驗。(如單身證明書係外文者,其中文譯本,亦須同上驗證。)
五、結婚人若是男年滿十八歲,女年滿十六歲但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,須加帶父母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(並備影本附卷)及印章。結婚日父母亦須親自到場。
六、公證結婚費用一千元,經排定於假日舉行者,費用一千五百元。
七、公證結婚當日注意事項:
結婚人(未成年人,並包括其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)及證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。
結婚人是否穿著禮服皆可,但應服裝整齊。參加婚禮人員亦應服裝整齊。
於所訂結婚時間前三十分鐘辦理報到。
結婚儀式完畢,交付結婚公證書三份,其中一份儘速帶至戶政事務所供辦結婚登記。
(以上資料出自台灣新北地方法院)
前面開頭有提到,公證結婚不代表你們雙方的婚姻具有實質效力,法院也會在公證結束後提醒新人要去戶政事務所登記。但是目前網路上還查得到民國97年前的資訊,所以當時有不少人只有去公證就算是完成結婚該有的手續了,但是現在已經不適用,提醒大家現在查婚禮相關資料時,如果看到有人建議可以先去公證,才比較能給對方一個保障,這句話現在算是錯誤的訊息,一定要去完成登記才有法律上的效力,即便去公證了也宴客完,你們雙方依然不是夫妻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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