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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看到有些人在詢問,究竟訂婚在法律上有沒有意義,它是否有實質上的法律效力?如果訂婚了事後卻反悔,該負上什麼責任?

先來看一下民法關於這部份是怎麼寫的:

 

名  稱: 民法 (民國 91 06 26 修正
親屬
婚姻

婚約 
972 (婚約之要件 () )
婚約,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。

973 (婚約之要件 () )
男未滿十七歲,女未滿十五歲者,不得訂定婚約。

974 (婚約之要件() )
未成年人訂定婚約,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。

975 (婚約之效力)
婚約,不得請求強迫履行。

976 (婚約解除之事由及方法)
婚約當事人之一方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解除婚姻約:
婚約訂定後,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。
故違結婚期約者。
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。
有重大不治之病者。
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。
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。
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。
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。
有其他重大事由者。
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,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,無須
為意思表示,自得為解除時起,不受婚約之拘束。

977 (解除婚約之賠償)
依前條之規定,婚約解除時,無過失之一方,得向有過失之他方,請求賠
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。
前項情形,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
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已依契約承諾,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

978 (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 () )
婚約當事人之一方,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,對於他方因
此所受之損害,應負賠償之責。

979 (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 () )
前條情形,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但以受
害人無過失者為限。
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

979- 1 (贈與物之返還)
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,婚約無效、解除或撤銷時,當事人之一方,得請
求他方返還贈與物。

979- 2 (贈與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)
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,因二年間不行使
而消滅。

 

 

 

看了這麼多法條,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一方毀約,另一方是不可以強制履行婚約的,婚約只不過是男女當事人約定將來互相結婚之契約而已。而需付的責任也不過就是,依解除婚約的損害賠償規定,要求對方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 

因此訂婚雖然是婚禮上,很重要的一項習俗跟過程,但在現代的法律上,它並不能強制兩人最後一定要一起走向紅毯的另一端。相信會進來看心幸福婚禮小物部落格的朋友,應該對自己的人生大事已有明確的規劃,但如果身邊剛好遇到,因某些原因而不得不戒除婚約的親友,或是誤以為訂婚就具備法律上的保障,或許你可以幫他們釐清正確的觀念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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